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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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知

 私 隱 權 政 策
  
 

制 定 個 人 資 料 《 私 隱 》 條 例 ( 第 486 章 ) 旨 在 保 護 個 別 人 士 在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私 隱 權 。 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是 資 料 使 用 者 , 須 受 條 例 的 條 文 約 束 , 並 會 致 力 實 施 和 依 從 各 項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。

 

承 諾
 
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會 遵 守 條 例:
  
1.

只 為 直 接 與 其 職 能 或 活 動 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,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的 途 徑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, 資 料 的 收 集 只 該 足 夠 應 用 於 該 目 的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。

  
2.

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, 確 保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準 確 , 不 會 保 存 超 過 所 需 的 時 間 , 並 且 不 會 受 到 未 獲 准 許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。

  
3.

對 於 資 料 的 使 用 , 包 括 披 露 或 轉 移 , 只 限 於 收 集 資 料 所 為 的 目 的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的 目 的 , 但 如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或 條 例 第 VIII 部 豁 免 則 除 外 。

 

 

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
 
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下 文 幾 類 紀 錄:
  
1.

入 社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、 承 繼 人 及 見 證 人 等 資 料 。

  
2.

退 社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退 社 的 原 因 、 日 期 等 資 料 。

  
3.

退 股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退 還 股 份 日 期 等 資 料 。

  
4.

貸 款 申 請 書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、 家 庭 資 料 及 其 它 信 貸 等 資 料 。

  
5.

承 諾 書 ─ 備 存 個 人 、 見 證 人 等 資 料 。

  
6.

代 領 薪 金 及 其 他 款 項 授 權 書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、 授 權 代 領 者 等 資 料 。

  
7.

住 院 醫 療 補 助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住 院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。

  
8.

新 生 嬰 兒 津 貼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新 生 嬰 兒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。

  
9.

緊 急 補 助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申 請 緊 急 補 助 金 的 有 關 資 料 。

  
10.

貸 款 利 息 回 饋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申 請 利 息 回 饋 之 有 關 貸 款 資 料 。

  
11.

獎 學 金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申 請 人 或 其 子 女 之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等 資 料 。

  
12.

各 項 社 務 活 動 申 請 表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、 社 員 證 影 印 本 等 資 料 。

  
13. 網 頁 ─ 備 存 資 料 包 括 網 頁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。
  
14.

在 職 及 前 任 人 員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人 事 紀 錄 ─ 備 存 的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及 家 庭 之 紀 錄 , 如 : 年 齡 、 出 生 日 期 、 婚 姻 狀 況 、 教 育 程 度 、 資 歷 、 聘 用 紀 錄 、 晉 升 、 紀 律 及 評 核 報 告 、 受 訓 報 告 、 醫 事 紀 錄 、 退 休 及 退 休 金 等 資 料 。

 

 

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主 要 目 的
 
一 般 而 言 , 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如 下 :
  
1. 入 社 或 退 社 的 申 請 紀 錄 ;
2. 社 務 活 動 ;
3. 發 放 福 利 津 貼 或 補 助 金 申 請;
4. 處 理 人 生 儲 蓄 保 障 計 劃 申 請;
5. 處 理 貸 款 安 全 保 障 計 劃 申 請 ;
6. 貸 款 申 請 ;
7. 辦 理 代 領薪 金 及 其 他 款 項 授 權 書 ;
8 簽 署 承 諾 書 ;
9. 與 網 頁 內 容 有 關 的 事 宜 ;
10.與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。

 

 

實務

 

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總 幹 事 獲 委 為 本 社 資 料 保 護 主 任 ,並 由 本 社 高 級 幹 事 協 助 , 負 責 就 政 策 事 宜 與 政 府 部 門 及 外 間 組 織 磋 商 。 收 取 各 項 有 關 資 料 , 提 供 董 事 會以 制 訂 內 部 指 引 , 確 保 條 例 得 到 遵 行 。

 

各 總 區 警 察 福 利 辦 事 處 均 已 指 定 數 名 職 員 為 本 社 的 「 指 定 代 辦 人 」 , 處 理 及 協 助 本 社 社 員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的 事 宜 。 該 職 員 的 姓 名 及 職 位 , 展 示 於 該 總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內 。

 


要 求 查 閱 / 更 正 個 人 資 料
 

所 有 遞 交 本 社 之 文 件 , 恕 不 退 回 , 但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代 表 他 / 她 的 有 關 人 士, 可 要 求 查 閱 及 索 取 一 份 有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複 本 。 如 發 現 資 料 不 正 確 , 亦 可 要 求 更 正 有 關 資 料 。

  
1.

親 身 ─ 申 請 人 可 到 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辦 事 處 填 寫 「 資 料 持 有 人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書 」 (表 格 十一); 如 由 有 關 人 士 代 表 , 則 應 填 寫 「 授 權 人 士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書 」 (表 格 十二) 。 如 屬 後 者 , 有 關 人 士 須 出 示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授 權 書 。

  
2.

郵 寄 方 式 ─ 申 請 人 可 將 填 妥 的 「 資 料 持 有 人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書 」 (表 格 十一) 或 「 授 權 人 士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書 」 ( 表 格 十二)寄 予 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辦 事 處 總 幹 事 。 若 由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查 閱 要 求 , 則 須 一 併 寄 交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授 權 書 。

   
3.

要 求 更 正 資 料 ─ 在 索 取 個 人 資 料 的 複 本 後 , 若 認 為 資 料 不 準 確 , 可 用 書 面 要 求 更 正 有 關 資 料 。

  
4.

覆 檢 ─ 若 要 求 查 閱 資 料 遭 到 拒 絕 而 且 理 由 不 能 接 受 , 可 要 求 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董 事 會 覆 檢 結 果 。

  
5.

複 印 及 行 政 收 費 ─ 按 複 印 及 行 政 的 標 準 收 費 繳 費 後 , 便 可 索 取 個 人 資 料 複 本 , 有 關 收 費 要 按 查 閱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複 本 的 類 別 而 定 。

 


與 我 們 聯 絡
 

任 何 關 於 資 料 查 閱 或 更 正 、 或 索 取 關 於 資 料 政 策 及 守 則 或 所 持 有 資 料 類 別 的 要 求 , 應 向 下 列 人 士 提 出 :

 
地 址:

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678 號 華 僑 商 業 中 心 二 字 樓
香 港 警 察 儲 蓄 互 助 社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主 任
 

電 話:
傳 真:

(852)2399 7878
(852)2399 7833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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