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隱聲明
重要通知
私隱權政策
制定個人資料《私隱》條例(第486章)旨在保護個別人士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。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是資料使用者,須受條例的條文約束,並會致力實施和依從各項資料保護原則。
承諾
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會遵守條例:
| 1. |
只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,以合法及公平的途徑收集個人資料,資料的收集只該足夠應用於該目的但不超乎適度。 |
| 2. |
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,確保有關的個人資料準確,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,並且不會受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。 |
| 3. |
對於資料的使用,包括披露或轉移,只限於收集資料所為的目的或直接與其有關的目的,但如獲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或條例第VIII部豁免則除外。 |
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
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持有的個人資料有下文幾類紀錄:
| 1. |
入社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、承繼人及見證人等資料。 |
| 2. |
退社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退社的原因、日期等資料。 |
| 3. |
退股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退還股份日期等資料。 |
| 4. |
貸款申請書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、家庭資料及其它信貸等資料。 |
| 5. |
承諾書─備存個人、見證人等資料。 |
| 6. |
代領薪金及其他款項授權書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、授權代領者等資料。 |
| 7. |
住院醫療補助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住院證明文件等資料。 |
| 8. |
新生嬰兒津貼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新生嬰兒出生證明文件等資料。 |
| 9. |
緊急補助申請表格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申請緊急補助的有關資料。 |
| 10. |
貸款利息回饋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申請利息回饋之有關貸款資料。 |
| 11. |
獎學金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及申請人或其子女之香港中學會考成績等資料。 |
| 12. |
各項社務活動申請表─備存資料包括個人、社員證影印本等資料。 |
| 13. |
網頁─備存資料包括網頁內的個人資料。 |
| 14. |
在職及前任人員與僱傭有關的人事紀錄─備存的資料包括個人及家庭之紀錄,如:年齡、出生日期、婚姻狀況、教育程度、資歷、聘用紀錄、晉升、紀律及評核報告、受訓報告、醫事紀錄、退休及退休金等資料。 |
收集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
一般而言,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:
| 1. |
入社或退社的申請紀錄; |
| 2. |
社務活動; |
| 3. |
發放福利津貼或補助金申請; |
| 4. |
處理人生儲蓄保障計劃申請; |
| 5. |
處理貸款安全保障計劃申請; |
| 6. |
貸款申請; |
| 7. |
辦理代領薪金及其他款項授權書; |
| 8. |
簽署承諾書; |
| 9. |
與網頁內容有關的事宜; |
| 10. |
與僱傭有關的事宜。 |
實務
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總幹事獲委為本社資料保護主任,並由本社高級幹事協助,負責就政策事宜與政府部門及外間組織磋商。收取各項有關資料,提供董事會以制訂內部指引,確保條例得到遵行。
各總區警察福利辦事處均已指定數名職員為本社的「指定代辦人」,處理及協助本社社員查詢個人資料的事宜。該職員的姓名及職位,展示於該總區福利辦事處內。
要求查閱/更正個人資料
所有遞交本社之文件,恕不退回,但資料當事人或代表他/她的有關人士,可要求查閱及索取一份有關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複本。如發現資料不正確,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。
| 1. |
親身─申請人可到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辦事處填寫「資料持有人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書」(表格十一);如由有關人士代表,則應填寫「授權人士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書」(表格十二)。如屬後者,有關人士須出示資料當事人的授權書。 |
| 2. |
郵寄方式─申請人可將填妥的「資料持有人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書」(表格十一)或「授權人士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書」(表格十二)寄予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辦事處總幹事。若由有關人士提出查閱要求,則須一併寄交資料當事人的授權書。 |
| 3. |
要求更正資料─在索取個人資料的複本後,若認為資料不準確,可用書面要求更正有關資料。 |
| 4. |
覆檢─若要求查閱資料遭到拒絕而且理由不能接受,可要求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董事會覆檢結果。 |
| 5. |
複印及行政收費─按複印及行政的標準收費繳費後,便可索取個人資料複本,有關收費要按查閱資料的目的及複本的類別而定。 |